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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人擅自將自身的攝影著作翻拍並放上網路,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19. 電子郵件字第111101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一、依著作權法規定,著作係指屬於文學、科學、藝術或其他學術範圍之
創作,因此,符合「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
」(具有最起碼創意高度)之兩要件,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自己所拍攝之猴子照片,如具前述「原創性」及「創作性」兩要件,
即屬受著作權法保護之攝影著作,他人擅自將您的攝影著作翻拍並放
上網路,涉及重製、公開傳輸等著作利用行為,除有符合著作權法第
44條至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原則上應取得您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
二、若您覺得您的著作權遭受到侵害,建議可請對方取下相關照片,如對
方置之不理,則可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
察大隊檢舉(檢舉專線:0800–016–597),亦可直接循民事或刑事
訴訟程序提出告訴,追訴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您自身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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