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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於製作影劇作品中,錄製由演員翻唱《櫻桃小丸子》主題曲〈大家來跳
舞〉之歌曲片段,再將該等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上,此項行為之相關著作
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19. 電子郵件字第1111019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19日
一、我國與日本同為世界貿易組織( WTO)之會員,依「與貿易有關之智
慧財產權協定( TRIPS)」規定,各會員體必須保護其他所有會員體
國民之著作,所詢《櫻桃小丸子》主題曲〈大家來跳舞〉(
,下稱所詢歌曲)為日本之著作,故該首歌曲受我國著作
權法之保護,先予敘明。
二、經電詢瞭解您欲於製作影劇作品中,錄製由演員翻唱所詢歌曲之歌曲
片段,再將該等影片上傳至網路平台上,供公眾觀賞,該等利用行為
可能涉及著作權法(下稱本法)中「重製」與「公開傳輸」他人音樂
著作(詞、曲)及錄音著作(如翻唱時有播放CD唱片當背景音樂),
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之規定外,均應先取得各該著
作財產權人或其加入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
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財產權之行為。
三、針對來信所詢如何取得所詢歌曲的授權管道,說明如下:
(一)就音樂著作的「重製」授權,可逕洽各詞曲經紀公司洽談授權
,或先向台北市音樂著作權代理人協會(MPA,電話:0905–5
27–616)與社團法人中華音樂著作權協會 (MUST,電話:(
02)2511–0869)詢問重製權的授權資訊;至於音樂著作的「
公開傳輸」授權,因MUST可代國外姐妹協會進行授權,貴公司
可逕洽MUST詢問授權事宜。
(二)就錄音著作的「重製」與「公開傳輸」授權,貴公司皆須逕洽
所詢歌曲的唱片公司洽談授權,或先洽社團法人台灣錄音著作
權人協會(ARCO),由其協助查詢錄音著作之相關授權資訊。
如需進一步的授權資訊,您可參考本局著作授權管道資訊查詢
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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