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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公司贈品上之產品說明圖與自身先前為別公司所設計的產品說明圖相同
而遭受侵害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21. 電子郵件字第111102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1日
一、產品說明圖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創作性(具有
最低的創意高度)等要件,即受著作權法保護之美術著作。他人如需
利用您的著作,除有同法第44條至第65條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您
的同意或授權,否則可能構成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需負民、刑事責
任,先予說明。
二、您來信所述發現某公司贈品上之產品說明圖與您先前為別公司所設計
的產品說明圖相同而遭受侵害一節,如您為該產品說明圖之著作財產
權人,即可本於著作財產權人之地位,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
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亦
可對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侵權者
之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又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故著作人對於其權利之存在及他人的侵權事
實,須自負舉證責任,建議您可保留創作過程及其他與權利有關事項
之資料,作為日後證明自身權利之依據(詳請參考本局網站之「著作
人舉證責任及方法」)。至於您的產品說明圖是否為受保護之著作、
他人是否構成著作財產權之侵害等,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
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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