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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MUST於授權爭議上之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28. 電子郵件字第1111028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28日
一、按著作權集體管理團體條例第34條「…利用人經集管團體拒絕授權或
無法與其達成授權協議者,如於利用前已依使用報酬率或集管團體要
求之金額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者,視為已獲授權。利用人依前項規
定向集管團體提出給付或向法院提存,並得同時向集管團體聲明保留
異議。」有關您於10月27、28日來電及mail詢問貴公司與MUST授權爭
議一事,依您來信所檢附的資料顯示,如貴公司已於MUST所訂期限內
依其所要求之使用報酬數額給付,則依前揭規定就遊戲 app利用音樂
之部分,視為已獲授權,貴公司即無侵權問題。
二、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雙方之合約簽訂事宜,仍應透過協商方式處理
;如法律之適用上有疑義,可就疑義部分請本局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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