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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人工智慧的創作是否享有著作權,此項相關著作權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1.10.31. 電子郵件字第111103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0月31日
一、依我國著作權法第3條第2款及第10條規定,著作人指創作著作之人,
著作人於著作完成時享有著作權。換言之,著作必須係以自然人或法
人為權利義務主體的情形下,由自然人所為的創作,方可能受到著作
權的保護。
二、有關人工智慧(AI)的創作,大致上可分為兩種:
(一)第一種是「以人工智慧為工具的創作」,也就是人類有實際的
創意投入,只是把人工智慧(例如:繪圖軟體)當作輔助工具
來使用,在這種情形依輔助工具投入創作者的創意而完成的創
作成果仍可以受著作權保護,著作權則由該投入創意的自然人
享有,除非有著作權法第11條及第12條之情形。
(二)第二種是「人工智慧獨立創作」,也就是人類並無實際的創意
投入,完全是由AI的演算功能獨立進行完成創作,此時由於AI
並非自然人,沒有人類精神文明的投入,其創作完成成果自然
不屬於著作權法保護的著作,原則上無法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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