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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基地面積未達 1,500平方公尺及未達十戶以上之旅館業,是否得設置
游泳池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營建署 111.11.16. 營建管字第111081995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1月16日
主旨:有關基地面積未達 1,500平方公尺及未達十戶以上之旅館業,是否
得設置游泳池疑義1案,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東縣政府111年9月21日府建管字第1110203448號函、本部營建署
案陳交通部觀光局111年11月4日觀宿字第1110919806號函及經濟部11
1年11月10日經授水字第11120216300號函辦理。
二、依本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2493號函釋說明二:「合於
下列條件,並經自來水事業當地管理機構認為無缺乏自來水者得設置
游泳池:(一)一般建築達基地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
者,但依觀光旅館管理規則核准設置之觀光旅館不在此限。……」至
旅館業是否得比照觀光旅館,不受基地面積 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
戶以上之限制疑義,前經本部營建署111年10月5日營署建管字第1110
077283 號函請交通部及經濟部提供意見,依經濟部111年11月10日經
授水字第 11120216300號函說明:「近年來氣候變遷明顯,水資源管
理風險劇增。考量若開放一般旅館業均可設置游泳池,其對區域自來
水用水將有一定影響,建議內政部86年3月25日台(86)內營字第860
2493號函釋內容,應予以維持。」據此,基於水資源管理風險考量,
旅館業如有設置游泳池需求,應符合本部上開函釋所述「一般建築達
基地面積1,500平方公尺以上及十戶以上」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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