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 12條第3項、第13條第3項及第47條第3項規定,修
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自 112年1月1日生
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1.12.23. 工程企字第1110100798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23日
依據政府採購法第十二條第三項、第十三條第三項及第四十七條第三項規
定,修正訂定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如下,並自中
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查核金額:工程及財物採購為新臺幣五千萬元;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
千萬元。
二、公告金額:工程、財物及勞務採購為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
三、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十五萬元以下。
政府採購法之查核金額、公告金額及中央機關小額採購金額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
-
本月造訪人次
-
本月頁面瀏覽人次
-
總造訪人次(自93.07.26起)
-
頁面總瀏覽人次(自105.7.15起)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