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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
得委託對象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
發文字號:內政部 111.12.09. 台內戶字第1110244715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1年12月9日
主旨:有關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
分證,得委託對象1案,請查照。
說明:
一、兼復新北市政府民政局 111年11月14日新北民戶字第1112161413號函
。
二、按本部99年7月21日台內戶字第0990146210號函、103年8月1日台內戶
字第 1030221468號函及105年2月5日台內戶字第1040448489號函略以
,法定代理人無法親自為未滿14歲之未成年人初領及補領國民身分證
,得由未成年人法定代理人委託「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
。另按「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格式內容製發相片影像檔建置管理辦
法」第 1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未滿14歲者,依本章規定請領國民身分
證,應由法定代理人或由法定代理人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
代為請領。爰此,如單方取得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父或母
,亦可委託「當事人」直系血親尊親屬,即包括未取得未成年子女權
利義務行使負擔之一方及當事人祖父母代為請領。為避免造成適用上
混淆,爰本部上揭 105年2月5日函有關法定代理人得委託法定代理人
直系血親尊親屬辦理之部分,及99年7月21日函、103年8月1日函,自
即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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