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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
月十七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
發文字號:行政院 112.01.17. 院臺法字第111004001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7日
主旨: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並自中華民國一百十
二年一月十七日生效。
依據:「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第三項。
公告事項:
一、刪除第二級毒品第一百四十六款「裸頭草辛(Psilocine)」。
二、修正第三級毒品第六十七款中文名稱為「 3,4–亞甲基雙氧苯基–α
–吡咯啶基己酮」。
三、增列「3,4–亞甲基雙氧苯基環己胺基丙酮(N–Cyclohexyl Methylo
ne、3,4–Methylenedioxy–N–Cyclohexylcathinone、3,4–Methyl
enedioxy–α–Cyclohexylaminopropiophenone、Cyputylone)」為
第三級毒品。
四、增列「 3,4–亞甲基雙氧三級丁基卡西酮(3,4–Methylenedioxy–N
–tert–butylcathinone、D–Tertylone、Tertylone、MDPT、tBuON
E)」為第三級毒品。
五、增列「1–溴環戊基–2–氯苯基甲酮((1–bromocyclopentyl)(2
–chlorophenyl)methanone)」為第四級毒品先驅原料。
六、附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1份。
附件-修正毒品之分級及品項部分分級及品項.pdf
附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二條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修正總說明及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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