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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告廢止「中正機場國內線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2.01.18. 環署綜字第1121006820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8日
    主旨:公告廢止「中正機場國內線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
       結論。
    依據:交通部 111年12月8日交總字第1115017162號函暨行政程序法第123
       條第4款規定。
    公告事項:
    一、「中正機場國內線航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前經本署審查通
      過,於86年1月15日以(86)環署綜字第03246號公告審查結論在案。
      開發單位因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曾於 102年提送「中正機場國內線航
      空站設立計畫環境影響說明書變更內容對照表暨變更審查結論」,經
      本署於 102年12月11日以環署綜字第1020107478號公告增列審查結論
      一「自公告日起開發單位免依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容及 86年1月15
      日( 86)環署綜字第03246號公告審查結論執行。但開發單位事後變
      更開發計畫或繼續實施開發行為者,仍應依原環境影響說明書所載內
      容及審查結論執行,並依法申請變更。」在案。
    二、依據本案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111年12月8日交總字第111501
      7162號函說明「民航局考量本案併入中正國際機場主計畫修訂案內檢
      討後無繼續推動之必要,且獲貴署針對本案因故不繼續實施開發行為
      一事決議審核通過,又據該局表示本案開發計畫未有實質之開發行為
      ,計畫範圍內之環境未因本計畫而有所改變」。
    三、開發單位(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經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交通部)申
      請廢止本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審查結論,以解除後續環境影響評估追蹤
      及監督列管。
    四、本署於 112年1月6日邀集相關機關赴現場勘察認定,確認無原環境影
      響說明書所載之開發行為。經審酌本案行政處分事實已發生變更,如
      不廢止審查結論,對有限國土資源之合理有效運用、後續環境影響評
      估追蹤與監督無法有效管理或影響正確評估周邊整體環境負荷及污染
      總量等因素,是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條第4款規定廢止本署86年1月15
      日(86)環署綜字第03246號公告及102年12月11日環署綜字第102010
      7478號公告之審查結論。
    五、對本處分如有不服者,得自本處分公告之翌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
      逕送本署,再由本署轉送行政院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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