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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說明及表格」所稱合格外部信用 評等機構解釋令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02.03. 金管銀法字第1120270058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3日
    一、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LLC(下稱KBRA)、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Europe Limited及Kroll Bond Rating Agency UK Limited(
      下稱KBRA及其關聯企業)為「銀行自有資本與風險性資產之計算方法
      說明及表格」所稱之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本國銀行對於經KBRA及
      其關聯企業發布信用評等之暴險,依下列規定計提資本:
      (一)帳列銀行簿者,於採標準法計算各暴險之加權風險性資產時,
         對於交易對手屬主權國家、非中央政府公共部門、多邊開發銀
         行、銀行或企業之暴險,依KBRA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之信用評
         等決定適用之風險權數(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
         詳附件)。
      (二)帳列交易簿者,於採標準法計提債務工具之利率個別風險資本
         時,就判斷合格債務工具應經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評定為投
         資等級之條件,KBRA及其關聯企業所發布信用評等在BBB–或K
         3以上者,符合該項條件。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附件-合格外部信用評等機構之評等對照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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