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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關於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解任事項,應依其捐助章程及財團法人法相關規 定辦理,有關來函所詢個案適用疑義,仍應視其決議內容是否符合財團法 人法規定,及是否與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有所違背而定 發文機關:法務部
    發文字號:法務部 112.01.18. 法律字第112035009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月18日
    主旨:有關貴部函詢「財團法人董事會議決議董事每年需認捐一定金額方
       得擔任董事職位,是否違反本法相關規定」一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111年12月21日文綜字第1113034047號函。
    二、按財團法人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8條第1項第4款規定:「捐助章程
      ,應記載事項如下:…四、董事及設有監察人者,其名額、資格、產
      生方式、任期及選(解)任事項。」第 40條第4項規定:「董事於任
      期屆滿前,因辭職、死亡,或因故無法執行職務被解任者,得另選其
      他人選繼任,至原任期屆滿為止。」第 42條第1項規定:「有下列情
      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長、代理董事長及監察
      人,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一、曾
      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規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尚未執行、執行未
      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2年。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二、
      曾犯詐欺、背信、侵占或貪污罪,經判處有期徒刑 1年以上之刑確定
      ,尚未執行、執行未畢、執行完畢或赦免後未滿 2年。但受緩刑宣告
      者,不在此限。三、使用票據經拒絕往來尚未期滿。四、受破產宣告
      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五、受監
      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44條規定:「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董
      事會職權如下:一、經費之籌措與財產之管理及運用。二、董事之改
      選及解任。但捐助章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三、董事長之推選及
      解任。四、內部組織之訂定及管理。五、工作計畫之研訂及推動。六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定。七、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議。八、不動產處
      分或設定負擔之擬議。九、合併之擬議。十、其他捐助章程規定事項
      之擬議或決議。」關於財團法人董事資格及解任事項,應依其捐助章
      程及本法相關規定辦理。是有關來函所詢旨揭個案適用疑義,仍應視
      其決議內容是否符合本法上開規定,及是否與捐助章程之相關規定有
      所違背而定,因涉個案事實認定,仍請貴部本於職權調查後卓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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