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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促參案重大投資範圍之認定疑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3.31. 台財促字第11225509470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3月31日
主旨:所詢促參案重大投資範圍之認定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12年3月21日南市觀技字第1120366656號函。
二、就所詢事項,說明如下:
(一)本部111年9月19日台財促字第11125524930號令核釋促參法第3
條第 2項之重大公共建設案財務評估及認定之原則,係自發布
日生效,生效日後公告之案件自應適用該解釋令相關規定。
(二)主辦機關應於促參案公告招商期間辦理公告釋疑內容之回復,
倘有變更或補充招商文件者應於截止收件前完成。
三、促參法第 41條明定,民間機構經營之附屬事業不適用促參法第3章融
資及租稅優惠規定,爰主辦機關就促參案重大範圍認定,不包含附屬
事業之投資額度及內容,併予提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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