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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8條規定,專技轉任人員得 以調任職系之認定作業處理方式 發文機關:銓敘部
    發文字號:銓敘部 112.04.11. 部特二字第112556005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11日
    主旨:關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以下簡稱專技轉任人員)
       條例(以下簡稱專技轉任條例)第 8條規定,專技轉任人員得以調
       任職系之認定作業處理方式,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查專技轉任條例第 8條規定:「轉任人員於調任時,以適用第4條第2
      項所定得適用之職系或曾經銓敘部依本條例銓敘審定有案之職系為限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轉任人員以同一資格轉任後
      實際任職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者,
      得按其轉任職系類別,依現職公務人員調任辦法或職組暨職系名稱一
      覽表規定,分別調任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職務。技術類職系轉任人員
      得調任與其初次轉任職系視為同一職組之行政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
      調任與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其他職系或視為同一職組之職系職務。二
      、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或於簡任職務間之調任,適用公務人員調任
      職系之相關規定。」
    二、邇來有部分現職專技轉任人員詢問專技轉任條例第 8條規定適用疑義
      ,爰有必要補充說明,茲依該條例規定,現職專技轉任人員擬調任轉
      任職系以外其他職系,須符合下列情形始得調任:
      (一)薦任職以下專技轉任人員:
         1.專技轉任人員不論其轉任職系為行政類或技術類職系,於初
          次調任其他職系職務時,均須符合以同一資格轉任後實際任
          職滿6年,且最近3年年終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
          者,始得調任,嗣後再調任其他職系職務時,則毋須再符合
          最近3年年終考績須2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之規定。
         2.專技轉任人員轉任職系如為行政類職系者,除不得依現職公
          務人員調任辦法(以下簡稱調任辦法)認定技術類職系專長
          並據以調任外,得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依調任辦法規定認
          定職系專長或依職組暨職系名稱一覽表(以下簡稱一覽表)
          規定,調任其他行政類職系職務。
         3.專技轉任人員轉任職系如為技術類職系者,除不得依調任辦
          法認定行政類職系專長並據以調任外,得依調任辦法認定職
          系專長或依一覽表規定,調任其他技術類職系職務,並得按
          其初次轉任職系依一覽表規定調任視為同一職組之各該行政
          類職系職務;但不得再調任與各該行政類職系同職組或視為
          同一職組之其他職系職務。
      (二)簡任職專技轉任人員(含轉任人員升任簡任職務時):依現行
         公務人員調任職系之相關規定辦理。
    三、有關現職專技轉任人員職系之調任,除於調任時須符合專技轉任條例
      第 8條之職系限制規定外,餘均與一般公務人員相同,依公務人員任
      用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之職系調任規定,調任辦法之職系專長調任規
      定,以及一覽表之同職組與視為同一職組規定辦理,因此,有關現職
      專技轉任人員之職系專長認定作業,請權責機關依本部111年9月12日
      部銓五字第1115488866號函規定辦理。
    四、至現職專技轉任人員如有職系調任資格疑義,請備齊經本部銓敘審定
      之歷次審定函、最近 3年考績通知書及學經歷證明文件(擬依調任辦
      法認定職系專長並調任者始須附學經歷證明文件),逕洽權責機關依
      前開說明予以認定辦理,如尚有疑義,再由權責機關就其擬任機關、
      職稱及職系,配合擬適用之法規條款,備齊相關證明文件,洽本部瞭
      解。
    五、檢附「現職專技轉任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
      8條規定得以調任轉任職系以外之職系簡圖」1份供參。
    現職專技轉任人員依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轉任公務人員條例第8條規定得以調任轉任職系以外之職系簡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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