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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3條有關營業人銷售食材供學校烹 調成餐點,符合一定要件者,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限 制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4.24. 台財稅字第112005062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24日
    本部100年 4月29日台財稅字第10000122850號令、102年8月26日台財稅字
    第10200609990號令及109年2月26日台財稅字第10804641680號令所定學校
    委託辦理學生及教職員工餐點,除營業人直接供應餐點外,尚包含依採購
    契約供應食材、調味品、食用油、加工食品、營養品等(以下合稱食材)
    與締約學校烹調成餐點,且該等食材之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
    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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