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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貨物稅條例」第 8條規定有關簡化進口純天然果蔬汁免徵貨物稅之 作業程序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5.08. 台財稅字第1110471212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8日
    一、為加速通關並簡化稽徵作業,廠商進口純天然果蔬汁相同貨品達 5批
      以上,經進口地海關取樣送請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公告之食品
      認證檢驗機構化驗均符合國家標準者,得檢具相關報關資料,向進口
      地海關切結並申請嗣後進口相同貨品時,免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
      物稅放行。進口地海關受理上開申請,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應函轉本
      部賦稅署核定。
    二、前點「相同貨品」,指生產國別、品牌、純度均同一。但以原料型態
      進口,其商品包裝無品牌標示者,指生產國別、製造商、規格(即容
      量)、純度均同一。
    三、廠商報運進口第 1點規定,經核准免逐案取樣送驗並免徵貨物稅放行
      之純天然果蔬汁,應檢附本部賦稅署核准函供進口地海關查核。基於
      風險管理需要,進口地海關對於是類案件應不定期機動抽驗。
    四、依前點規定抽驗結果不合國家標準者,進口地海關應對該批進口貨物
      依貨物稅條例規定補稅處罰,並將相關資料函知本部賦稅署取消該廠
      商免逐案取樣送驗之資格,及對其資格取消後進口之相同貨品恢復依
      本部64年7月16日台財稅第35128號函規定辦理。上開廠商自資格取消
      之日起1年內不得再申請適用第1點規定。
    五、廢止本部93年9月 6日台財稅字第09304543660號函、94年10月24日台
      財稅字第09404578060號函及97年6月5日台財稅字第09704514790號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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