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敬請大部協助宣導戶藉遷出國外民眾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及返
國恢復戶藉後重新參加健保之規定,至糿公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2.05.04. 健保承字第11206405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4日
主旨:敬請大部協助宣導戶藉遷出國外民眾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
,及返國恢復戶藉後重新參加健保之規定,至糿公誼,請查照。
說明:
為提升民眾服務效能及保障健保權益,隨函檢附宣導單張(附件),敬請
大部協助宣導,並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寄發民
眾出境滿 2年通知書及逕為遷出(國外)登記通知書時,併予告知如下相
關規定: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戶藉遷出國外者,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二、嗣後返國,於退保之日起2年內恢復戶藉者,應自設籍之日起滿6個月
參加健保,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自受僱日參加健保。
三、更多資訊請詳全民健康保險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
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並請多下載健保快易通–健康存
摺app查詢個人加退保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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