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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敬請大部協助宣導戶藉遷出國外民眾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及返 國恢復戶藉後重新參加健保之規定,至糿公誼 發文機關: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發文字號: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112.05.04. 健保承字第112064050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4日
    主旨:敬請大部協助宣導戶藉遷出國外民眾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格
       ,及返國恢復戶藉後重新參加健保之規定,至糿公誼,請查照。
    說明:
    為提升民眾服務效能及保障健保權益,隨函檢附宣導單張(附件),敬請
    大部協助宣導,並轉知各直轄市、縣(市)政府所轄戶政事務所,寄發民
    眾出境滿 2年通知書及逕為遷出(國外)登記通知書時,併予告知如下相
    關規定:
    一、依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戶藉遷出國外者,即喪失全民健康保險資格
      ;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並自應退保之日起,不予保險給付。
    二、嗣後返國,於退保之日起2年內恢復戶藉者,應自設籍之日起滿6個月
      參加健保,但有一定雇主的受僱者,自受僱日參加健保。
    三、更多資訊請詳全民健康保險全球資訊網(https://www.nhi.gov.tw)
      或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並請多下載健保快易通–健康存
      摺app查詢個人加退保資訊。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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