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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2條第3項所定等級相當,於公立專
科以上學校教師以前一職級教師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資格者之認定規定
發文機關:教育部
發文字號:教育部 112.05.16. 臺教人(二)字第1120024397A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16日
核釋教師職前年資採計提敘辦法第二條第三項所定等級相當,於公立專科
以上學校教師以前一職級教師年資送審取得教師資格者,依下列規定認定
:
一、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取得下
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副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
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獲講師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七年
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修正施行後之規定取得下
列資格者:
(一)教授:獲副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年
起,得認定與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二)副教授:獲助理教授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
五年起,得認定與副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三)助理教授:獲講師資格後,所任國內外私人機構年資,自第五
年起,得認定與助理教授職務等級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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