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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發文機關: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 112.05.26. 會技字第11200072411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26日
主旨: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
間表」。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修正「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
表」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二、本表修正編號十一「原子能設備進口關稅減免」之處理期間。
附件-行政院原子能委員會核能技術類人民依法規申請案件處理期間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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