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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92年2月6日環署廢字第0920009631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五日依
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
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2.06.07. 環署基字第1121066955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7日
主旨:本署92年2月6日環署廢字第0920009631號「本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
五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公司工廠變更登記
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行政函釋,自即日起停止適用,請查照
。
說明:
一、查本署於 90年9月25日依「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同意○
○公司工廠變更登記為認證補貼之資源化工廠,而「應回收廢棄物回
收處理業管理辦法」施行日為 91年7月31日,故該廠為「應回收廢棄
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第16條所稱「本辦法施行前已依廢物品及容
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相關規定完成登記之處理作業」。
二、因前開行政函釋內容,涉及原「應回收廢棄物回收處理業管理辦法」
第16條,現該條文已刪除,同時「廢物品及容器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亦已廢止,爰自即日起停止適用旨揭行政函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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