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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 112年6月15日購買符合「貨物稅條例」第11條之1規定之節能電器申
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税額之期限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6.14. 台財稅字第112045946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14日
112年6月15日購買經經濟部核定能源效率分級為第1級或第2級之新電冰箱
、新冷暖氣機或新除濕機非供銷售且未退貨或換貨者,其依貨物稅條例第
11條之 1規定申請退還減徵貨物稅稅額之期限,為該條文112年6月16日修
正生效日之次日(即同年月17日)起算 6個月(即同年12月16日,遇假日
順延至同年月18日)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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