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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 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6.20. 台財促字第1122551565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0日
    行政院、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就其所辦理之公共建設,得
    為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5條第2項所稱主辦機關,適用該法及其相關
    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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