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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機關審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2.05.23. 工程企字第112001020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5月23日
主旨:關於機關審查廠商納稅證明文件之相關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府112年5月2日府授工採字第1123011907號函。
二、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下稱資格認定標準)第 3
條第1項第2款:「機關依前條第一款訂定與提供招標標的有關之基本
資格時,得依採購案件之特性及實際需要,就下列事項擇定廠商應附
具之證明文件:二、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上開規
定將「廠商納稅之證明」列為投標廠商資格之一,係為確認投標廠商
有合法納稅,爰以廠商依法申報、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為認定基準。
又前揭納稅證明文件,實務上係由財政部所屬相關稅務機關就廠商納
稅情形確認並發給紙本證明,爰資格認定標準第3條第5項規定,其屬
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
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或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合
先敘明。
三、所詢疑義,本會為推行採購作業電子化,便捷廠商參與政府採購投標
作業及機關審標作業,於政府電子採購網(下稱採購網)介接財政部
財政資訊中心之納稅證明資料,投標廠商得於採購網下載營業稅(申
報及繳納)及無違章欠稅查復資料,將該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列印後附
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供機關審標之用。上開採購網產出
資料附記皆載有:「投標廠商查詢資料限招標機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
使用。此份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標文件,作為廠商納
稅證明」。爰所詢關於「政府電子採購網產出之營業稅及無違章欠稅
查復資料」乙節,該營業稅資料係來自財政部所提供即時稅務資料,
其與主管稽徵機關核發證明性質相同,爰該資料符合認定標準第 3條
第 5項規定,投標廠商於採購網列印之納稅證明查詢紀錄,可附於投
標文件,作為廠商納稅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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