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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疑義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2.02.03. 工程企字第1110030814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2月3日
主旨:有關政府採購法(下稱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執行
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會111年12月16日經國一字第11100172930號函。
二、採購法第 12條第1項雖規定上級機關得視實際需要訂定授權條件由機
關自行辦理,惟基於再授權禁止原則,於法律未明確規定得為再授權
者,則被授權者不得為再授權。爰來函說明四所詢洽辦機關之上級機
關擬依採購法施行細則第42條第1項第1款但書規定辦理者,應由洽辦
機關之上級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尚非得由原
被授權之洽辦機關洽請代辦機關之上級機關代行監辦職權。
三、另貴部所定「經濟部與所屬事業辦理查核金額以上採購之開標、比價
、議價、決標及驗收派員監辦分工授權原則」,請留意本會94年4月2
7日工程企字第09400144110號函(公開於本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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