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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約價金
之給付方式如說明
發文機關: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112.04.06. 工程企字第1120003978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4月6日
主旨:機關辦理委託專業服務採購,其採總包價法計算服務費用者,其契
約價金之給付方式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機關。
說明:
一、依「機關委託專業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10條規定,對於機關
委託專業服務費用之計算方式,已有明確之規定,其採總包價法者,
係訂約廠商於契約原約定之明確範圍內(例如項目、數量、期程、責
任)完成履約事項後,機關依約定之契約價金總額給付,不應於契約
價金之給付條件約定檢附支用明細並予檢核,例如廠商請領契約價金
時應提出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及短少時應扣款等相關內容,
以符公平原則。
二、政府採購法第 63條第1項規定:「各類採購契約以採用主管機關訂定
之範本為原則,其要項及內容由主管機關參考國際及國內慣例定之。
」其修正理由載明係為降低個案採購契約不完整或未符合公平合理原
則之情形;本會依上開規定授權訂定之「勞務採購契約範本」,其中
以總包價法計價者,並無應查核工作人員薪資、人月使用情形機關方
得給付契約價金或核銷之相關內容。
三、綜上,機關採總包價法計費者,除部分項目因工作範圍及內容,有另
視實際履約情形計算服務費用,且已於招標文件或契約中預為載明者
外,不應要求廠商繳回節餘款及檢附所有單證,本會 93年4月12日工
程企字第09300132120號函及111年7月29日工程企字第11100036841號
函(均公開於本會網站)併請參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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