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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第 28條第1項
第12款有關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之相
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2.06.27. 環署綜字第112107343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7日
核釋「開發行為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細目及範圍認定標準」(以下簡稱認
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十二款規定之營建混合物資源分類處理場或
裝潢修繕廢棄物分類處理場:
一、係指僅處理 D–0501廢耐火材、D–0599土木或建築廢棄物混合物、R
– 0503營建混合物、H–1009其他一般廢棄物(僅屬裝潢修繕廢棄物
者)等四類廢棄物之公民營廢棄物處理機構或其他處理場、再利用機
構,應依該款規定認定應否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但涉及處理其他種類
廢棄物者,仍應依認定標準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其他相關規定
辦理。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三、本署一00年六月十五日環署綜字第一0000四八八三七號令自本
令生效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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