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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 營業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7.07. 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7日
    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
      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如下:
      (一)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
         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
         刊物。
      (二)電子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
         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
         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
         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二、本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
      8487號函所稱雜誌(定期刊物),適用前點定義。
    三、廢止本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
       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10月22日
      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及本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
      854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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