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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
營業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7.07. 台財稅字第112005133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7日
一、適用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8條第1項第9款本文規定免徵營業
稅之出版品屬雜誌部分定義如下:
(一)實體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
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之
刊物。
(二)電子雜誌:指具備固定刊名,依數字或日期順序編號發行,標
示主編或出版者身分及出版發行國別,刊期7日以上不滿1年,
且以電子形式出版發行,經授權提供買受人閱讀服務之刊物;
經網路傳輸者並需具備有效網址。
二、本部75年8月20日台財稅第7560245號函及79年5月16日台財稅第79014
8487號函所稱雜誌(定期刊物),適用前點定義。
三、廢止本部91年1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10450734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
9月30日臺稅消費字第10304603980號函、本部賦稅署103年10月22日
臺稅消費字第10304635160號函及本部109年6月2日台財稅字第108046
8541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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