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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 112年8月1日施行,各行政規則內
容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
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者,自112年8月
1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承接辦理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12.07.25. 農法字第1120162087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25日
農業部與所屬機關(構)組織法規,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施行
,各行政規則內容涉及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及所屬機關(構)、國軍退除
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森林保育事業管理處之權限業務規定未及配合修正
者,自一百十二年八月一日起,相關權限業務皆由農業部及所屬機關(構
)承接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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