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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署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發文機關: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發文字號: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12.06.26. 環署化字第1128111172號函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6月26日
主旨:本署 99年4月27日環署毒字第0990034790號函釋,自即日停止適用
,請查照。
說明:旨揭函釋內容所提「全職工作」,已於105年6月29日環署毒字第10
50049766號令修正「環境用藥專業技術人員設置管理辦法」第九條
時改為「專職工作」,考量函釋內容有所變更,且不合時宜,爰予
以停止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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