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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高雄市政府水利局函詢「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之保證金發還對象疑義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水土保持局 112.07.25. 農授水保字第1121808169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7月25日
主旨:有關貴府水利局函詢「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 9
條規定之保證金發還對象疑義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會水土保持局案陳貴府水利局112年6月26日高市水保字第1123
4761700號函辦理。
二、依水土保持法第 4條規定「公、私有土地之經營或使用,依本法應實
施水土保持處理與維護者,該土地之經營人、使用人或所有人,為本
法所稱之水土保持義務人。」,其權利義務包含同法第12條之水土保
持計畫擬具與第 14條之1之審查費繳納及第24條之水土保持保證金繳
納等事項。
三、據此,水土保持義務人之變更應包含該案之全部義務與權利之繼受,
爰依水土保持保證金繳納及保管運用辦法第9條第1款規定「保證金如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應一次無息發還:一、主管機關核發水土保持
完工證明書者。」,水土保持保證金發還對象,應為現任之水土保持
義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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