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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所得稅法」第69條規定,訂定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
響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8.11. 台財稅字第1120460309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8月11日
一、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疫情影響,於廢止前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施行期間(109年1月15
日至112年6月30日)內,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依所得稅法第69條第
6款規定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但營利事業112年度會
計年度始日非在前開施行期間內(即在 112年7月1日以後)者,不適
用之:
(一)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條例第9條第3項授權訂定之辦法
,提供紓困、補貼、補償、振興相關措施者。
(二)其他因受疫情影響,致短期間內營業收入驟減(例如自109年1
月起任連續2個月之月平均營業額或任1個月之營業額較108年1
2月以前6個月或107年以後之任1年同期平均營業額減少達15%
,或其他營業收入驟減情形)者。
二、符合前點規定之營利事業,應於所得稅法第 67條第1項規定辦理營利
事業所得稅暫繳申報期間內,檢具申請書(如附件)及相關證明文件
,向該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但其於辦理 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
繳申報期間開始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得適用前點規定,免再提出
申請:
(一)已依本部 109年7月31日台財稅字第10904595840號令、110年8
月6日台財稅字第11004598580號令或111年8月10日台財稅字第
11104615470號令免辦理109年度、110年度或111年度營利事業
所得稅暫繳者。
(二)已依本部 109年3月19日台財稅字第10904533690號令及110年6
月3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5510號令經核准延期或分期繳納營利
事業所得稅、營業稅、貨物稅、菸酒稅、特種貨物及勞務稅稅
額者。
(三)已依本部 109年5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904556490號令或110年6
月 25日台財稅字第11004573290號令經核准退還營業稅溢付稅
額者。
附件-營利事業因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影響申請免辦理11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暫繳申請書.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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