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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 規定,有關雇主給付員工確診隔離治療請假期間之薪資,得就超過工資給 付最低標準部分,適用薪資費用加倍減除租稅優惠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9.15. 台財稅字第1120060486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15日
    一、員工因確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COVID–19)經衛生主管機關通知
      居家照護、收治於指定處所或醫院之隔離治療,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
      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機關(構)、事業單位、學校、
      法人、團體(以下統稱雇主)給付員工確診 COVID–19隔離治療請假
      期間之薪資超過勞動基準法工資給付標準或勞雇雙方約定金額者,得
      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第4條第1項規
      定,就該超過部分金額之 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之所得額中減
      除。
    二、雇主給付員工前開薪資,且薪資支出所屬年度之所得稅結算、決算或
      清算申報案件,於本令發布時尚未核課確定者,得於 112年12月31日
      以前,依廢止前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員工防疫隔離假薪資費用加倍減
      除辦法第5條第1項規定,按規定格式填報,並檢附薪資金額證明、計
      算明細表及請假相關證明文件(如各級衛生主管機關開立之COVID–1
       9指定處所隔離通知書或隔離治療通知書、請假單或其他證明文件)
      ,申請適用前點規定;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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