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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廢止「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芬蘭 、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希臘、西班 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匈牙利、智利等二 十二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之五則公告」,並自中華民國 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發文機關: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發文字號:行政院農業委員會 109.06.18. 農糧字第1091069376A號公告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6月18日
    主旨:廢止「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公告英國、法國、奧地利、丹麥
       、芬蘭、荷蘭、德國、義大利、紐西蘭、澳大利亞、瑞典、盧森堡
       、希臘、西班牙、愛爾蘭、比利時、葡萄牙、美國、加拿大、瑞士
       、匈牙利、智利等二十二國為與我國有機農產品管理同等性國家之
       五則公告」,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一日生效。
    依據:「有機農業促進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附廢止公告清單1份。
    二、廢止理由:
      (一)依有機農業促進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七條第一項規定:
         「本法施行前,經中央主管機關依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
         六條第一項公告之有機同等性國家,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未
         與我國完成簽訂雙邊有機同等性相互承認之條約、協定或其他
         官方約定文件者,由中央主管機關廢止其同等性認可公告。
         」本法於一百零九年五月三十日已施行滿一年,爰廢止旨揭依
         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六條第一項辦理之同等性認可公告
         。
      (二)旨揭國家中部分國家已依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公告為我國有機
         同等性國家,嗣後其有機農產品採認範圍應依雙方約定事項辦
         理。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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