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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 48條第1項有關營業人開立統一發 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定作廢重開處罰原 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09.28. 台財稅字第1120456960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9月28日
    一、營業人開立統一發票金額書寫錯誤,未依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24條規
      定作廢重開,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下稱營業稅法)第48
      條第 1項規定處罰。但其涉有統一發票短開銷售額應依下列規定處罰
      :
      (一)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3款規定處罰要件者,應依行
         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營業稅法第48條第1項及第51條第
         1項第3款規定,擇一從重處罰。
      (二)同時該當營業稅法第52條第1項規定處罰要件者,營業稅法第5
          2條第1項及第48條第1項屬法規競合,前者為後者之特別規定
         ,應依前者規定處罰。
    二、廢止本部89年11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766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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