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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函詢消防法令執行疑義1案 發文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發文字號:內政部消防署 109.07.14. 消署預字第109111158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7月14日
    主旨:函詢消防法令執行疑義1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109年6月17日新北消預字第1091116931號函。
    二、前開函說明所詢事項,茲分述如下:
      (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採個別申報,各類場所是否皆適用消防
         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共用
         消防安全設備得免檢修規定 1節,查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
         辦法第 5條所定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期限及申報備查期
         限表(以下簡稱期限表)備註五針對申報方式定有明文,惟建
         築物若依規定設有系統式消防安全設備者,其檢修申報方式宜
         輔導採前開整棟申報為原則,俾以確保建築物系統性之消防安
         全設備功能正常。復查消防機關受理集合住宅消防安全設備檢
         修申報作業處理原則第 4點第2款第2目略以:「……准區分所
         有權人之一已就大樓共有及共用部分完成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
         報者,該共用消防安全設備檢查表內已檢修部分,得免檢修,
         判定欄以『/』註記,並於備註欄說明。」意旨係考量集合住
         宅各區分所有權人採個別申報時,按前開規定除檢修住戶專有
         部分內之消防安全設備外,亦應就防護該專有部分範圍之共用
         消防安全設備一併檢修申報,將肇致防護專有部分之共用消防
         安全設備重複檢修多次,未符經濟合理原則,爰免除其他區分
         所有權人就該大樓共有部分消防安全設備檢修申報之義務。因
         此,所提各類場所若因其大樓無管理委員會、管理負責人或經
         輔導仍無法採整棟申報且防護專有部分範圍之共用消防安全設
         備均相同時,得比照上揭規定辦理。至所提允許備註之申報間
         隔時間 1節,請依前開期限表所定各類場所用途分類檢修期限
         作為時間間隔。
      (二)高層、地下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不實檢修裁處 1節,查各級消
         防主管機關辦理消防安全檢查違法案件處理注意事項第4點第2
         款所定表5針對消防專技人員(包括暫代人員)違反消防法第9
         條第 2項有關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及申報辦法或為消防安全設備
         不實檢修報告裁處基準;表5之1針對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
         構(以下簡稱檢修機構)違反消防法第9條第3項有關消防安全
         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裁處基準分別定有明文,所提高層
         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同一場所有 2位以上消防專技人員進行
         檢修而有為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不實等情事者,原則依消防法第
         38條第3項及前開注意事項表5等規定,以案件為基準進行共同
         裁處;若檢修機構有違反第9條第3項所定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
         業機構管理辦法者,請依消防法第 38條第4項及前開注意事項
         表5之1規定,另行裁處。
    〔依內政部消防署 112.09.23. 消署預字第1120400184號函發布函釋之說
    明二、(二)停止適用,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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