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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修正經濟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有關外國營利事業 跨境銷售電子勞務課徵所得稅第6點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0.13. 台財稅字第112045683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3日
    修正本部107年1月2日台財稅字第10604704390號令第6點規定如下:
    六、申請重行計算應扣繳稅款規定如下:
      (一)自 106年度起,外國營利事業跨境銷售電子勞務已被扣繳之稅
         款與依第 3點至前點規定經稽徵機關核定之實際所得額或淨利
         率、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轉付比率計算之應扣繳稅款不同,致
         有溢繳之扣繳稅款者,得自取得收入之日起算10年內,自行或
         委託代理人,向稽徵機關申請退還。
      (二)本令 112年10月13日修正生效時,依修正生效前之本點規定,
         尚未逾 5年申請期間者,適用前款規定;已逾期者,仍適用修
         正生效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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