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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2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0.16. 台財稅字第112046603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2年9月11日以前發布之遺產及贈與稅釋示函令
,凡未編入 112年版「遺產及贈與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
核示、解釋者外,自113年1月1日起,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12年版彙編而屬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及前臺灣省稅
務局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2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2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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