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訂定112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0.16. 台財稅字第112046598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2年9月12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
      編入 112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
      外,自113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12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及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2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2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