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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112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發行後相關釋示函令適用原則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0.16. 台財稅字第1120465983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一、本部及各權責機關在112年9月12日以前發布之土地稅釋示函令,凡未
編入 112年版「土地稅法令彙編」者,除屬當然或個案核示、解釋者
外,自113年1月1日起,非經本部重行核定,一律不再援引適用。
二、凡經收錄於上開 112年版彙編而屬臺灣省政府及前臺灣省政府財政廳
發布之釋示函令,可繼續援引適用。
三、上開112年版彙編所收錄之釋示函令均經本部於112年重新研審保留適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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