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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稅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核釋「土地稅法」第28條有關自益信託之公司因合併而消滅,其土地申報 移轉現值審核標準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0.16. 台財稅字第1120461747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6日
    一、信託契約明定信託財產之受益人為委託人者,委託人(同受益人)因
      公司合併而消滅,依規定辦理信託內容變更登記,變更委託人及受益
      人為合併後存續公司時,如該合併符合企業併購法第 39條第1項序文
      規定,其依法應由該消滅公司負擔之土地增值稅,准依同條項第 5款
      規定記存;其土地申報移轉現值審核標準依「企業或金融機構因併購
      移轉土地申請記存土地增值稅案件注意事項」第4點規定辦理。
    二、廢止本部100年9月22日台財稅字第10000314990號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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