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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3年8月9日金管證七字第0930131803號令,自即
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1. 金管證期字第1120384566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日 廢止本會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九日金管證七字第0九三0一三一八0三
號令(清單詳附件),並自即日生效。
附件-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一日金管證期字第一一二O三八四五六六一號令之附件清單.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