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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有關政府委託代辦勞(業
)務免徵營業稅之適用規定
發文機關:財政部
發文字號:財政部 112.11.02. 台財稅字第11204651080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2日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8條第1項第4款、第5款、第10款及第11
款所稱政府,包括政府行政機關及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條第3
款規定之機構;上開各款所定政府委託代辦之勞(業)務,應以政府
基於職能所應為並由政府直接委託代辦者為限。
二、廢止本部88年1月29日台財稅第881895307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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