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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釋證券交易法第28-4條之相關規定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09.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830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9日
一、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四有關公司債發行總額不得逾全部資產減去
全部負債餘額之百分之二百之限制規定,係指包括有擔保普通公司債
、有擔保轉換公司債、無擔保轉換公司債、有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及
無擔保附認股權公司債之總額。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
九月十一日(八九)台財證(一)字第六九二0二號函(清單如附件
),依本會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0三八四八三
0五號函,自即日停止適用。
附件-一百十二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0三八四八三0一號令附件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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