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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有關「證券交易法」第156條之相關規定,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0.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4951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0日
一、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經本會依證券交易法第一
百五十六條規定予以限制上市(櫃)買賣者,於本會函請辦理之事項
已辦理完成,及原限制上市(櫃)買賣之原因已消滅(除因客觀事實
無從消滅者,不在此限),且無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六條其他各款
項規定之情事,得洽請證券承銷商出具評估意見,並檢具相關資料向
本會申請解除限制。
二、上市(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經本會限制上市(櫃)買賣
後,於尚未解除限制前辦理盈餘、資本公積轉增資無償配發之新股或
現金增資發行之新股,均應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並俟原限制上
市(櫃)買賣及被續予限制上市(櫃)買賣之股份均符合解除條件時
,始得向本會申請解除限制上市(櫃)買賣。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中華民國九十二年
二月七日台財證一字第0九二0000四八五號令(清單如附件),
自即日廢止。
附件-一百十二年十一月十日金管證發字第一一二0三八四九五一號令附件清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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