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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10條第2項、「公司募集
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 32條第3項之相關規定,
自即日生效
發文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發文字號: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 112.11.13. 金管證發字第11203852314號令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項及公司募集發
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規定辦理
。
二、上市上櫃公司自一百十三年起應揭露氣候相關資訊,其中有關溫室氣
體盤查及確信相關資訊依下列時程辦理: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
水泥業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三年起完成溫室氣體盤查及
確信資訊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
水泥業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
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
百十四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
露。
(三)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
公司之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及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
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母公司個體,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盤查
資訊揭露,一百十七年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四)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之合併財務報
告子公司,應自一百十六年起完成盤查資訊揭露,一百十八年
起完成確信資訊揭露。
三、上市上櫃公司應依下列時程揭露公司(含合併財務報告子公司)之減
碳目標、策略及具體行動計畫:
(一)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之上市上櫃公司、鋼鐵業及
水泥業,應自一百十四年起完成揭露。
(二)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以上且未達一百億元之上市上櫃
公司,應自一百十五年起完成揭露。
(三)實收資本額未達新臺幣五十億元之上市上櫃公司,應自一百十
六年起完成揭露。
四、本令自即日生效;本會中華民國一百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金管證券
字第一一一0三八四九三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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