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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貴署函詢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加速車道,惟未超
越前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之構成要件一案
發文機關:交通部
發文字號:交通部 109.05.13. 交路字第1090002435號
發文日期:民國109年5月13日
主旨:關於貴署函詢車輛行駛高(快)速公路由主線車道變換至加速車道,
惟未超越前車,是否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相關條款之構成要
件一案,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109年1月21日警署交字第1090045809號函。
二、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9條第1項第4款規定,汽車行
駛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不得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減速
車道、輔助車道或爬坡道超越前車。據此,汽車行駛高速公路不得有
由主線車道變換車道至加速車道且超越前車之行為,係以「變換車道
至加速車道」及「超越前車」等2要件,先予敘明。
三、次查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2條第1項第9款、第7條及第
11條第1款規定,加速車道,設於匝道與主線車道之間,專供汽車由
匝道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汽車自交流道、服務區或休息站進
入主線車道時,應遵守交通標誌、標線、號誌指示行駛,並先利用加
速車道逐漸增加車速,判明交通情況確達安全距離,方得駛入主線車
道。汽車在行駛途中,變換車道時,應依標誌、標線、號誌指示,並
不得驟然或任意變換車道。準此,加速車道之功用係專供汽車由匝道
駛入主線車道前加速之車道,並僅允許變換至主線車道;換言之,車
輛行駛既已從加速車道駛入主線車道即不得再駛入加速車道。本案車
輛已自加速車道變換至主線車道行駛後,再行任意變換車道至加速車
道之行為,已違反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 11條第1款規
定,應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3條第1項第4款未依規定變換車道
罰則之適用,併予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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