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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從圖書館借取「公播版」之電影於公司內部活動分享一事,是否涉及
侵害著作財產權之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04. 電子郵件字第1121004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4日
一、所詢從圖書館借取「公播版」之電影於公司內部活動分享一事,因公
司的同事屬於特定之多數人,仍為著作權法(下稱本法)所定義「公
眾」的範圍(請參考本法第 3條第1項第4款規定),故於公司內部等
公開場所播放影片供公眾欣賞,涉及「公開上映」他人視聽著作之利
用行為,除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條所規定的合理使用外,應購買或
租用「公播版」(即著作財產權人已授權放映給公眾看的影片),或
事先徵得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因您向圖書館借用
的是「公播版」的電影,建議您可先釐清該「公播版影片」之授權範
圍,如符合其授權範圍,自可於公司內部活動向同仁分享,不會有侵
害著作財產權的疑慮。相關說明可參考本局「公播版影片著作權」之
說明。
二、另依本法第55條規定,凡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
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三項要件,
可以在特定活動中公開上映他人已發表之著作。依您來信所詢在公司
內部作單次活動放映電影,如屬「非經常性之特定活動」,且符合上
述要件,則有適用本條合理使用之空間,可無須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
同意或授權或租購「公播版」影片。反之,如果是每週或每月等選擇
不特定時間播放,則屬經常性活動,而無法主張上述的合理使用規定
,須事先向著作財產權人取得同意或授權或租購「公播版」影片播放
之,併予說明。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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