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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轉知各級學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 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之需求,應事先取得授權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11. 智著字第11233000060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主旨:有關貴會前於112年8月28日函請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協助轉知各級學
       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各場所(非課堂教學)若有使用音樂之需求,
       應事先取得授權一事,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依貴會 112年8月28日(112)○○字第○○○○○號函及臺北市政府
      教育局112年9月7日北市教資字第1123060797號函辦理。
    二、有關旨揭函文內容,本局釐清說明如下:各級學校於校園課間或校內
      各場所利用他人音樂,原則上會涉及他人音樂著作(詞、曲)及錄音
      著作(錄有聲音版本之CD等)之「公開演出」利用行為,惟並非所有
      利用行為皆須取得著作財產人之授權,若符合下列情形者,即屬於合
      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
      (一)依本法第 46條第1項規定:「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
         學之人,為學校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得重製、公開演出或
         公開上映已公開發表之著作。」故依法設立的各級學校及其授
         課的老師,可以在授課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公開演出他人之音樂
         著作,不須另外取得授權,詳請參考本局「教師授課著作權錦
         囊」之說明(路徑:本局局網 /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
         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作權/8.教師授課著作權錦囊)。
      (二)依本法第55條規定:「非以營利為目的,未對觀眾或聽眾直接
         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且未對表演人支付報酬者,得於活動中
         公開口述、公開播送、公開上映或公開演出他人已公開發表之
         著作。」故學校舉辦年度運動會、畢業典禮、校慶等「特定活
         動」,並非經常性辦理,只要符合「非以營利為目的」、「未
         對觀眾或聽眾直接或間接收取任何費用」及「未對表演人支付
         報酬」三項要件,即符合上述合理使用之規定,不須另外取得
         授權。詳請參考本局「非營利性活動中如何合理使用他人著作
         ?」之說明(路徑:本局局網 /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
         權/著作權知識+/著作權合理使用)。
      (三)依本法第 65條第2項之概括合理使用規定:「著作之利用是否
         合於第44條至第63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之情形,應審酌一切
         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以為判斷之基準:一、利用之目的
         及性質,包括係為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二、著作之性
         質。三、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所占之比例。四、利用
         結果對著作潛在市場與現在價值之影響。」故校園內個案利用
         著作之情形,如依上述四款判斷標準綜合判斷,不致過度影響
         著作財產權人之權利時,亦得主張合理使用,而不須取得授權
         ,惟若有爭議,須由司法機關於個案中認定。
      (四)另視聽著作(影片)於公開上映時,因影片中音樂著作尚不得
         主張公開演出權,故學校教師如於課間或校內各場所播放影片
         供學生觀賞時,僅須取得視聽著作公開上映之授權,尚不須另
         外取得音樂著作、錄音著作公開演出之授權,併予敘明。
    三、至於貴會如欲就各級學校不屬於前述合理使用之利用行為進行收費時
      ,應先與學校溝通瞭解利用情形,不宜逕認所有利用行為均無合理使
      用之空間,並應審慎評估現行收費方式及費率架構等之合理性及可行
      性,如未清楚說明即逕行廣發通知函,將造成校園紛擾,特此提醒。
    四、有關校園之著作權相關問題,可參考本局網頁校園著作權之說明(路
      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認識著作權/著作權知識+/校園著
      作權)及相關 Q&A(路徑:本局局網/著作權主題網/首頁/快速連結/
      常見問答FAQ/6.教學相關之著作權Q&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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