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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權類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 有關結合年度活動照片及網路下載歌曲製成影片,並於活動中播放之相關 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11. 電子郵件字第1121011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1日
    一、網路上下載之音樂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
      創作性」(具有一定的創作高度)者,即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保護之音樂著作(詞及曲)及錄音著作(錄製的聲音),除有本法第
      44條至第65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
      ,始得利用之,合先說明。
    二、所詢利用行為如係結合年度活動照片及網路下載歌曲製成影片,於活
      動中播放,此時在製作影片階段,會涉及「重製」歌曲之利用行為;
      至於在播放影片階段,涉及影片本身(視聽著作)之「公開上映」行
      為,影片中的歌曲尚不得另行主張「公開演出」權;又如尾牙結束後
      將影片上傳至網路,還另涉及歌曲之「公開傳輸」行為。
    三、由於上開歌曲之「重製」、「公開傳輸」行為,不在所詢本法第55條
      之適用範圍內,除有前述其他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
      之同意或授權,始得為之。相關授權管道可參考本局網站「音樂錄音
      著作授權資訊查詢管道」。
    四、因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利用行為是否符合合理使用?如有爭議,應
      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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