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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共同開發網站套裝系統之著作權歸屬疑義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12. 電子郵件字第1121012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2日
一、網站網頁之程式碼如具有「原創性」(非抄襲他人之獨立創作)及「
創作性」(具有一定程度之創意性),則屬受著作權法(下稱本法)
所保護之電腦程式著作,他人如欲利用,除有符合本法第44條至第65
條之合理使用情形外,應取得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或授權,否則即可
能會涉及著作權侵害而有相關之民、刑事責任,合先說明。
二、所詢問題,您與朋友共同開發網站套裝系統,您負責網頁設計,朋友
負責出資聘人撰寫程式資料庫,且您與朋友無雇傭關係,如您並未與
朋友約定該網站套裝系統之著作權歸屬,則須視該網站套裝系統之網
頁與程式資料庫是否可分離利用,您可能為該網站套裝系統之共同著
作人(兩者不可分離利用,本法第8條、第40條及第40條之1參照),
或為其中網頁部分的獨立著作人(兩者可分離利用)。惟不論係共同
著作或獨立著作,若朋友未經您的同意或授權,自行或請其他設計師
利用您撰寫的程式碼,如無上述合理使用的情形,將可能涉及您著作
財產權(重製權、改作權)及著作人格權(姓名表示權、禁止不當變
更權(限於致損侵害名譽之虞的情形))之侵害,您即可本於共同著
作權人之一之地位或獨立之著作權人之地位,檢具事證向內政部警政
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刑事警察大隊檢舉(檢舉電話:0800–016–597
),亦可對未經授權之利用行為人,直接循民事或刑事訴訟程序追訴
侵權者之法律責任,以維護自身權益。
三、惟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所詢個案是否涉及共同著作之利用?您與朋
友間究有無「出資聘人」之情形?利用人有無侵權等問題,如有爭議
,仍應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案事實調查證據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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