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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詢於民宿提供智慧連網電視及音響設備供住宿客人使用是否涉及著作權
利用一事
發文機關: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發文字號: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112.10.19. 電子郵件字第1121019b號
發文日期:民國112年10月19日
一、所詢於民宿提供智慧連網電視及音響設備供住宿客人使用是否涉及著
作權利用一事,若民宿僅單純提供設備,且並未提供影音著作內容或
另行安裝 APP或連結讓民眾透過網路接收非法影音內容者,無涉及著
作之利用行為,不生侵害著作財產權的問題。惟若民宿業者如明知智
慧電視內載有不明可連結至非法影音內容之 APP時,業者仍提供匯集
此種網路連結的電腦程式或設備,供住客點選收看非法影音內容,則
可能構成著作權侵害之共犯或幫助犯,恐要負共同侵權責任,亦可能
有著作權法第87條第1項第8款規定,視為侵害著作權之行為,而須負
相關之民、刑事責任,需特別注意。相關函釋請參考本局智著字第11
210010760號及電子郵件1111017之說明。
二、另所詢是否須向MUST取得授權或向特定伴唱機業者付費承租一節,若
民宿僅單純提供電視及音響設備,且符合說明一之情形,則未涉著作
利用的行為,另亦未購買電腦伴唱機提供客人演唱,自無須另行向MU
ST(集體管理團體)及伴唱機業者付費取得公開演出之授權。
三、由於著作權係屬私權,個案如有爭議發生,仍須由司法機關依具體個
案調查事實證據審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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